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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42條

油輪裝卸貨物或船舶加裝油料時,應圍設攔油設施;遇有溢漏,應立即負 責清除,並通知公民營事業。 前項情形,行為人未能清除者,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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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