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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之投資興建協議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範圍。 二、工作內容及權責劃分。 三、計畫執行依據。 四、資金籌措及運用。 五、土地取得、管理及租金標準。 六、費率計算原則。 七、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 八、經營及管理。 九、營運期及權利金。 十、違約處理條款。 十一、協議書終止處理條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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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