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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工業專用港之開發,其中防波堤興建、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 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報經經濟部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 提供優惠貸款。但航道及港池浚挖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 前項優惠貸款所需資金,原則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百 分之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提供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貸款額度以 前項工程總額百分之七十計算,並分十五年償還本息,寬限期最長五年。 前項貸款利息有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之虞時,得由經濟部研擬各資金 來源出資比例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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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