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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55條

在工業專用港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 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中央工 業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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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