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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56條

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碼頭,其簽約與輔導、規劃建設及港務管理, 準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 三十二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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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