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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57條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或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 岸巡防等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 用地,得自行編列預算,以購置興建使用,或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 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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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