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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7條

公民營事業填造工業專用港區域土地所投入之費用,得按實際投資成本折 抵其應繳付之土地租金;折抵方式另行協議。 前項實際投資成本,應由公民營事業編製施工預算,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 關核准後施工;施工完成後,應依實際支出之開發成本作成結算,由會計 師查核簽證後,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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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