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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經營管理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經濟部核准之工程計 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包括工程設計書圖、工程預算書、施工計畫 書及施工期間環境監測計畫等,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 同。 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 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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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