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第4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