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交通與建設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一句話看懂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規範當工業專用港或碼頭營運不善或違法時,主管機關可強制接管,以確保港灣設施正常營運,維護公共利益與航運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9-01・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六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廢止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時,為維持正常營運,維護園區內其他使用人之權益,得為強制接管營運之處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接管營運需要,得組成接管營運小組,執行接管營運職務。 前項接管營運小組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指派所屬機關 (構)、協調其他機關(構)人員或遴聘專家、學者、會計師之方式組成。 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接管營運小組法定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執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接管營運之需要,得委託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被接管處分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以下簡稱被接管人): 一、被接管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名稱。 二、被接管人名稱、營業處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強制接管營運之理由及依據。 四、接管日。 五、接管營運小組權限。 六、被接管人應配合事項。 七、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應將公告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日起,被接管人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十條
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應就前項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被接管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 接管營運小組得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之員工,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維持運輸服務之需求進行作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接管營運期間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 接管日以前產生之費用及接管營運期間因可歸責於被接管人事由所生之費用,應由被接管人負償還責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為確保接管營運期間資金調度需求,接管營運小組得視營運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經費做為接管營運期間之週轉金。 前項週轉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三個月內結清帳目,如有賸餘,解繳前項基金。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 一、移交新營運者時。 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原投資興建契約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交通與建設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