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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投資興建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投資範圍及期間。 二、工作範圍及政府辦理事項。 三、財務條件及融資。 四、風險分擔及保險。 五、用地取得、管理及租金。 六、工程時程、設計、施工及品質之監督。 七、經營管理之監督。 八、費率計算方式及變更。 九、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十、履約保證及違約處理。 十一、契約終止之處理。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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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