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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時,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公民營事業所提之工程計畫報告書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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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