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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 第11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時,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公民營事業所提之工程計畫報告書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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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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