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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應自行辦理各項相關設施之災害保險。 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必要之救助,或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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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