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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開發,其中防波堤興建、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但航道及港池浚挖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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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