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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民營事業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興建完工後,應辦理工程結算及工程驗收;於完成結算及驗收後,應將竣工圖說、竣工結算表、工程驗收紀錄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竣工圖說應經監造單位簽認,工程結算應經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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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