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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 第20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
第四項規定指定及公告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全部設施一次完工者,應於全部設施完工後,開始營運前為之。 二、採全部設施分期完工者,應於初期部分設施完工後,開始初期營運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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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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