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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4條

公民營事業於接獲船舶入港許可後,應安排船席,提供該船舶停靠,並提供下列作業服務: 一、港勤作業服務:提供曳船、帶解纜車船、給水、加油、垃圾清理及其他相關服務。 二、棧埠作業服務:提供裝卸、搬運、倉儲及其他相關服務。 公民營事業應擬訂前項港勤及棧埠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後實施;棧埠作業時間,由公民營事業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公民營事業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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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