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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3條

公民營事業於完成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部分設施,須先行營運時,準用前二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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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