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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3條

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航政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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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