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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8條

公民營事業應針對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之交通管制、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環境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擬訂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管理維護作業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區域管理維護作業規定之執行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並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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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