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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規劃產業園區位置、規模、主要產業項目。 二、建港需求。 三、鄰近商港是否得提供服務之評估分析。 四、初步規劃構想,含位置、規模、功能及服務內容。 五、評估意見及實施方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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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