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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1條

裝載危險物品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公民營事業、棧埠作業機構,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該船船長應派員維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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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