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 第42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2條

危險物品裝卸時,委託人應指定負責人及技術人員在現場提供裝卸應注意事項,負責技術指導及安全維護,並受現場棧埠作業主管人員監督。 公民營事業發現危險物品裝卸未經同意,或裝卸進行中發現危險物品與清單或電腦連線資料內容不符時,應請委託人依規定完成應辦手續;其在完成前,應先行停止作業,並通知海關。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