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 第54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4條

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53條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