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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5條

興辦工業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後,其工業專用港內碼頭之興建,準用第四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條所定之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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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