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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7條

中央主管機關、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及海岸巡防主管機關,為執行主管業務所需之辦公廳舍、碼頭、船席或其他用地,得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興建後,供各主管機關有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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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