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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 第18條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8條
雇主對機器人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保能安全實施作業之必要空間。 二、固定式控制面盤設於可動範圍之外,且使操作工作者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之位置。 三、壓力表、油壓表及其他計測儀器設於顯明易見之位置,並標示安全作業範圍。 四、電氣配線及油壓配管、氣壓配管設於不致受到操作機、工具等損傷之處所。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設置於控制面盤以外之適當處所。 六、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設置緊急停止裝置及指示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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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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