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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9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阻擋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機械性阻擋裝置,應有充分之強度。 二、電氣性阻擋裝置之動作回路,應與控制機器人之程式回路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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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