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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2條

雇主使工作者起動機器人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並規定一定之聯絡信號: 一、在可動範圍內無任何人存在。 二、移動式控制面盤、工具等均已置於規定位置。 三、機器人或關連機器之異常指示燈等均未顯示有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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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