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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1條

雇主使工作者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應採取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但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止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則不適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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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