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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第11條

被徵收所有權人,未於申請配售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權利。 經核准配售社區用地之被徵收所有權人,應於通知之繳款期限內繳清價款 。 前項繳款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受配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款時,得 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 棄受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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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