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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第12條

工業主管機關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告一定期間,由該社 區用地所在之工業區內員工申購。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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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