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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第14條

申購社區用地者,應按承購價額繳納百分之三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於申購案核准時,無息抵充應繳價款,未經核准時,無息退還 。 申請人經核准申購並接獲繳款通知之日後,放棄承購者,其所繳保證金不 予退還,解繳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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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