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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第15條

承購社區用地者,應於接獲繳款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價款。 承購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價款時,得申請展期,但以二次為限,每次 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未繳清者,視為放棄承購,其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解繳該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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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