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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第5條

被徵收所有權人,配售社區用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各該開發 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 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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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