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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第4條

社區用地之配售,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按劃定地區辦理。但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社區用地之配售,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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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