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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管線災害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4條

自災害發生日起二年內,因災害重建需要,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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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