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輔導準則 › 第10條

工業輔導準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應鼓勵發展之工業得釐訂最低經濟生產規模。 凡新設或擴充之工業符合前項規模者,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國內外金融機 構申請貸款及協助其獲得進口必需之工業原料及機器設備。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工業輔導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