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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輔導準則 第11條

中小型工業為改善品質減低成本,提高生產力而合力更新設備合併經營, 其計畫健全者,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金融機關申請貸款,並得協助其獲得 進口必需之工業原料及機器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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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