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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輔導準則 第14條

為提高工業產品品質,主管機關得指定工業項目,釐定分級評分標準,定 期檢查,審評分級,符合標準者,始准其參加軍公機關採購或外銷,其不 合標準者,督促改善。 凡屬新產品,軍公機關得以實驗訂貨予以輔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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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