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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輔導準則 第2條

工業輔導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有關外匯、金融、財稅、交通、衛生、 地政及勞工等事項,由經濟部洽商有關機關協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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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