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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輔導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工業輔導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廠設備及建築之安全及衛生標準之建立。 二、工廠最低經濟生產規模之釐訂。 三、工業公害之防止。 四、工業產品外銷之推廣及農產加工品產銷之配合。 五、工業水準之提高。 六、工業資金融通之協助。 七、分工合作生產體系之建立。 八、工業成品及半成品管制進口之建議。 九、關稅稅率調整之建議。 十、軍需品生產之輔導。 十一、工業區規劃開發及管理之推動。 十二、其他有關工業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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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