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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輔導準則 第20條

本準則及有關之工廠設備及建築之安全及衛生標準、暫停接受工廠設立申 請之工業、規定自製率產品之項目及其自製率、工廠分級評分標準等措施 ,應配合工業之發展,逐年加以檢討,並按照標準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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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