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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輔導準則 第6條

為維持產品外銷市場價格及數量,有作計畫生產外銷之必要者,主管機關 得按實際需要逐年檢討,決定該項工業應否接受新廠設立或舊廠擴充之申 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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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