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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輔導準則
› 第5條
工業輔導準則 第5條
凡足以構成水污染或空氣污染、噪音等嚴重公害之工業,應選擇適當地點 ,並具備處理計畫及必要設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准設立登記。 前項工業經主管機關頒訂廢水、廢氣等污染物處理標準者,新設或擴充之 工廠應依照處理標準辦理,已設工廠亦應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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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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