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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工業銀行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本會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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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