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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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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工業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一、股東持股不符合本法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
第十五條
之規定者。 三、不符合
第十九條
之規定者。 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 五、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七款及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發起人資金來源中借入資金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其他經本會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工業銀行業務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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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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