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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內檢具各項必要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工業銀行業務。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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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