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31條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申請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而其業務經營未符合第五條第九條規定者,應擬具業務調整相關計畫,於經本會許可變更登記並開始營業後五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未依業務調整相關計畫調整者,本會得限制其業務經營。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