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工業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應接受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予以信用評等,其發行總餘額並不得超過該行調整後淨值之六倍。 前項所稱調整後淨值,指銀行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扣除上會計年底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帳面淨額及當年度新增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原始取得成本後之餘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